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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补助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布

作者:暂无 上传时间:2013-07-31 浏览次数: 返回上级

 第一章总则
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免费开放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专项资金)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,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(以下简称“三馆一站”)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。
 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“三馆一站”日常运转所需经费,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。
 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“定额补助、择优奖励、分级管理、专款专用”的原则。
 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、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二章 补助范围、标准与支出内容
 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,其中: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“三馆一站”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;奖励资金用于对“三馆一站”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。
  第六条 “三馆一站”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:
  (一)地市级美术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;
  (二)县级美术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;
  (三)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。
 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。
 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东、中、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%、50%和80%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,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。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,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,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。
  对党中央、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,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%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;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,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%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。
 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,结合上年度“三馆一站”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。
 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“三馆一站”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,其中:
  (一)美术馆:举办展览、公益性讲座,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,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。
  (二)图书馆:文献资源借阅、检索与咨询,举办公益性讲座、展览,开展阅读推广、宣传活动,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,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、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,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,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。
  (三)文化馆: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,举办公益性讲座、展览,开展宣传活动,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,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,民间文化传承活动,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。
  (四)乡镇综合文化站: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,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,村级文化骨干辅导,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、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,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。